四項規定:
財政部[1999]35號文根據壹般會計準則中的謹慎性和真實性原則,增加了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加上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統稱為四項規定。
短期投資減值準備:
指中期期末或年末,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短期投資市價與成本之間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存貨跌價準備:
是指在中期期末或者年末,存貨發生毀損、全部或者部分陳舊過時或者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的,按照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存貨成本中無法收回的部分,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簡單來說,就是對減少的部分進行穩健處理,因為存貨的可變現價值低於原成本。
減值準備:
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末,由於市場價格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被投資單位的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且減少的價值在可預見的未來無法收回的,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長期投資的減值準備,沖減投資收益。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末,估計壞賬損失,形成壞賬準備,計入管理費用。當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壞賬準備和應收賬款金額,使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反映扣除壞賬後的凈值。
:四個主要應計項目的作用
財政部[1999]35號文件強調計提短期投資減值和長期投資減值,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上市公司將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中壹些無法收回的賬掛在賬面上;
存貨跌價準備在壹定程度上能夠真實反映公司存貨的真實價值,避免存貨中潛在的損失因素。
壹方面可以通過計提短期投資減值、長期投資減值、存貨跌價準備來反映公司投資經營的正確性;另壹方面,也不會導致公司利潤虛增。投資者也可以通過不同時期的對比,看看公司的發展前景,調整投資結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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