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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異常怎麽處理

法律主觀: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的相關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如果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支出”,則準予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就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進行了明確。主要有兩點:壹.標準內準予扣除財稅[2009]27號文規定“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在掌握上述政策時要特別關註以下幾點:1.全體員工的範圍補充養老保險準予扣除的壹個必要條件是必須是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如果是“部分員工”,則不可以扣除。其中對“全體員工”的理解和企業所得稅法上認可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對象的範圍是壹致的。總局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國稅函(2008)159號)明確雇員是“因向企業實際提供服務而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而在繳費單位中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或其他形式報酬的全部人員(含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包括投資者、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性、季度性用工、勞務派遣工以及離開本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的並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和內部退養職工等。上述雇員的判斷可以參考會計上的認定標準。《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第壹條就職工的範圍作出了明確,具體包括:(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2)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的勞務用工人員。以上所稱“任職或雇傭關系”,壹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2.工資總額的含義《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表述為“工資薪金”支出。因此在計算工資總額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工資薪金總額”的解釋進行認定。企業所得稅稅法上認為,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支出項目主要包括八項。即⑴基本工資;⑵獎金;⑶津貼;⑷補貼;⑸年終加薪;⑹加班工資;⑺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⑻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工資薪金支出。(註:上述⑴至⑺項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2款的明確規定,⑻項為《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第1條的規定)在對上述工資薪金項目細化上,應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掌握。⑴基本工資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壹般包括兩類,即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①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壹)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四)運動員體育津貼。②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作任務包幹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⑵獎金獎金是指企業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①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上述所稱“年終獎”,總局在《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1條)進行了解釋:“全年壹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發放的年薪和實績效工資辦法發放的績效工資),是根據企業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②節約獎;③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等;④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⑤其他獎金總局在《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5條)規定,其他獎金是雇員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⑶津貼津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如高空津貼、井下津貼等),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如工人技校師津貼),年功性津貼(就是職工在業期限內,按年工齡長短發放補償的津貼或補貼)及其他津貼(如直接支付給夥食津貼、合同制職工工資性補貼及書報費等)。⑷補貼補貼是指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各種物價補貼。⑸年終加薪⑹加班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⑺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又稱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按照合理工資薪金判斷標準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的下列支出:⑴職工福利費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②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統計局1號令職工調動工作時支付壹定的旅費和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⑵職工教育經費、⑶工會經費以及⑷養老保險費、⑸醫療保險費、⑹失業保險費、⑺工傷保險費、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⑼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職工承擔壹定的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費不屬於;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獨生子女補貼;;按照離退休政策規定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支出等,這些支出雖然是支付給職工的,但與職工的勞動並沒有必然關聯,實施條例專門作出規定,將其排除在工資薪金支出範圍之外。國家統計局1990年1號令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壹)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壹)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另外要判斷單位性質,看是企業還是事業。企業單位企業年金費用的比例壹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約8.33%),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且當期計入的最高額壹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還要詳細查看單位年金方案,找到補充養老保險的繳納標準。3.稅前扣除政策銜接從2008年1月1日起按5%掌握,2008年以前仍按老規定辦理。即依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第壹條第(二)項的規定,“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二.標準外不得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中明確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明確“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如果再聯系《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的規定,對企業而言,超標準部分需要註意以下幾點:1.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則將面臨納稅調整風險;2.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企業即使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不得由企業負擔,應由個人負擔。如果企業負擔,還要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3.個人負擔的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企業在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不得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上述第3項規定在“年金繳費環節個人所得稅處理“中有詳細規定。

法律客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規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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