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采取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相結合的雙管轄權,把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納稅義務。具體如下:
(壹)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壹般企業25%的所得稅率,即利潤總額中的25%要作為稅收上交國家財政。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2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15%。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