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管理是壹個漸進變化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2008年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將稅收減免項目分為審批和備案兩種,其中備案為事前備案,均屬於行政審批。
二、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在129號文件的基礎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補充通知》(國〔2009〕255號),將備案管理進壹步細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報送相關資料兩種方式,並明確了執行。
三是進壹步清理審批事項,實行清單管理。2014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4第10號公告公布了7項行政許可事項和80項非行政許可事項,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非行政許可事項20余項,清單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不再保留審批。2014年4月,《國務院關於清理部分國務院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65 438+04]16號)要求各部委進壹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明確稅收企業責權利、減輕企業負擔的原則,經過1多年的清理,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布了《關於取消部分稅收行政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56號)和《關於公布22項取消的稅收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