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行為導致的政策性搬遷,按照《通知》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搬遷,不按照《通知》規定執行。搬遷企業獲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直接從政府財政和土地部門獲得的收入。搬遷企業直接從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處置土地使用權以外資產的收入,可參照《通知》的規定辦理。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按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從政府搬遷公告和文件規定的搬遷期限開始日的次年起五年內暫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當年,企業應按《通知》規定將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壹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者處置收入,應當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或新的固定資產購建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他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職工安置支出。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不得從中扣除。企業因搬遷按規定報廢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或用於安置職工的其他費用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再計入抵扣。搬遷企業應在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第壹個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將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用土地已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固定資產置換或改良、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他固定資產、職工安置計劃或項目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五年期滿當年,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置換、其他固定資產購置、固定資產改良、技術改造、職工安置等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
法律依據: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企業外部(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因搬遷取得的貨幣和非貨幣補償收入。具體包括:(1)對被征收資產價值的補償;(二)搬遷安置補償;(三)賠償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四)資產搬遷過程中受損獲得的保險理賠;(五)其他補償收入。
《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資產搬遷所得,是指企業因搬遷處置企業各項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因搬遷、處置存貨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正常經營活動收入處理,不得作為企業搬遷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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