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和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九條?
印制發票時,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發票防偽產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稅務機關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準印證發票。
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如實開具發票。出票人和審核人能否為同壹人,暫時沒有相關的詳細文件。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出票人和審核人不應是同壹人。
理論上,開具發票時,發票上的開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壹人,但開票人和審核人不能是同壹人。但是,IRS認證系統可能只審核密碼區,而不審核抽屜和支票。也就是說認證可以通過,但是不合規。
1.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壹個人。
出票人和審核人不能是同壹個人。
實際工作中,計費系統基本都是壹個人在管,所以所謂的收款人和審核人都是虛擬的。您可以向計費系統添加收款人和審核人。
2、發票認證,不認證。出票人、收款人、支票人姓名為同壹人,不影響認證。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
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
參考百度百科-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