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匯算清繳時的調增收入是指將會計處理中不計稅的收入甚至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調整為計稅的收入,調減費用是指將會計處理中的費用項目,不能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費用減除,最後計算應稅所得(即將利潤按稅法規定調整為應稅所得)。
應付所得稅法情況下,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產生的差異在當期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
這種處理方式,計算出應稅所得,按應稅所得乘以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出所得稅稅額,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即可。調增的收入與調減的費用不需做會計分錄入賬。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其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當稅率或稅基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余額進行調整。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分晰調增的收入與調減的費用是暫時性差異還是永久性差異,記久性差異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暫時性差異(指可在以後年度調回),則需要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予以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