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式: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向稅務機關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所稱占地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繁榮的情況,確定本轄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經財政部批準。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