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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出經營的,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咨詢熱線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是在我本人住所地所在市註冊的。目前,由於業務拓展,需要到外市從事壹些經營活動。請問,這在稅務上需要辦理壹些手續嗎?如何辦理?

專業解答

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由此可見,到外地去從事生產經營的,的確要在稅務上辦理相關的手續才行。

在相關辦理方式與程序上,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2)《外管證》。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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