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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辦理稅務註銷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在如下幾種法定情況下要辦理稅務註銷登記:企業因為破產清算、解散、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等。且企業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情形有企業因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的。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向稅務機關申請清稅註銷。

具體包括: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註銷,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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