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在本轄區內實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稅收保障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第二章 稅收管理第六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稅源實際相適應。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預期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實行稅源分級、分類、分項管理。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信息的收集和運用,開展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收征收和稅收稽查,防控稅收流失。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需要,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配合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故意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第十條 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對受托的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按照國家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納稅信用管理工作,建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納稅人名錄,納入公***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進行公告。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予區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審核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資格資質時,應當就其納稅信用狀況征求稅務機關意見。第三章 稅收協助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壹的稅收保障網絡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交換和***享。第十三條 實行涉稅信息目錄管理制度。
涉稅信息目錄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第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涉稅信息:
(壹)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網絡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合同簽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耕地占用審批,礦產資源勘探、開采許可;
(四)動產、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房產交易,房屋征收補償;
(五)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合同認定,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
(六)企業用工、社保繳納,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
(七)商業性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會展,彩票銷售;
(八)機動車輛登記,駕培學校考試登記,旅館入住登記;
(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費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
(十)海關、鐵路、機場、航運、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的綜合業務數據和相關納稅人業務辦理信息;
(十壹)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獲取的涉稅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
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不得將獲取的涉稅信息用於稅收保障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