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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移交電力資產怎麽處理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無償移交電力公司電力設施是否應視同銷售?下面對此問題作簡要分析。

壹、基礎設施建設強制性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0720國務院令第248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否則,不得交付使用。

二、基礎設施產權歸屬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公有。” 已經明確了小區配電設施的歸屬,屬於業主公有。

三、行政管理的需要

既然小區配電設施歸業主公有,為什麽房地產企業可以無償移交電力企業呢?主要還是從管理角度考慮。

建設部轉發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的通告通知(19980529建計[1998]123號):在新建住宅區域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有,為確保居民供電安全,產權應無償移交供電企業運行管理。其投資未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新建住房單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工程建成後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後的專項與維護費用由供電企業負責承擔。

關於印發《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號)明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等***用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檢查和驗收的內容。

關於進壹步規範住宅小區及商住樓通信管線及通信設施建設的通知(信部聯規[2007]24號)也明確,通訊設施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統壹移交。

目前,各地政府均要求新建小區配套基礎設施無償移交對口管理單位。

三、稅務延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2號),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作為國家資本,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電力公司接受房地產電力設施不作為其資產,則不應計入應稅所得。

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從營利性、產權歸屬、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判斷是否屬於公***配套設施,從而作相應稅務處理。

根據《物權法》,小區電力設施為業主***有,為業主服務,應作為公***配套設施處理,其成本由可售面積負擔,與國電安運[1998]185號(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相呼應。房企無償移交電力設施給電力企業是行政管理需要,是為了公***產品更好運行,不會侵犯業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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