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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虛報殘疾人數量,騙取稅收優惠。除了經濟處罰,還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費用或者漏報、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此外,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繳或者已收取的稅款的,屬於偷稅。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超列支出或者遺漏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第二次行政處罰後偷稅的;並且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已繳納的稅款,騙取的稅款數額不超過已繳納稅款的部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

(1)擅自偽造、塗改、隱匿、銷毀賬簿、會計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設置虛假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俗稱“假賬”、“二本賬”;“變造”是指行為人翻看或者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隱瞞”是指行為人故意隱藏賬簿、記賬憑證;“擅自銷毀”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批準,銷毀正在使用或者尚未過期的會計賬簿、憑證的行為。[3]

(2)在賬簿中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行為人在大量賬目中填入超過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抵消或減少實際收入;[4]“不列或者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不將收入記入賬簿或者僅將少量收入記入賬簿。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絕申報的。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是指納稅人依法應當辦理納稅申報,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5]“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申報的。

(四)制作虛假納稅申報表。“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信息,如不如實填寫或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資料。[6]

(五)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的稅款,騙取的稅款不超過已繳納的稅款。

因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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