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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即征即退如果遇到處罰該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 增值稅 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公告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將原《關於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後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 函[2009]432號),對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措施改為先退稅後評估,此項政策於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筆者現就該政策發布後,稅務機關 納稅 評估的定位的變化、原政策執行的問題以及新政策執行的風險作壹解析。 納稅評估是世界各國在稅收管理工作上的壹種通用做法,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事中稅務管理、提供納稅服務的方式之壹,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管理事項實質上是壹個納稅服務過程。 稅務機關通過信息化手段,設置能夠了解和掌握納稅人財務核算和相關經營情況的納稅申報表,並結合審查賬簿報表,可以及時發現並糾正納稅申報中的錯誤與偏差,幫助納稅人提高納稅申報質量。納稅評估通過約談、舉證等方式,可以有效解決納稅人因主觀疏忽或對稅法理解錯誤而產生的涉稅問題,充分體現稅務行政執法 教育 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的稅收納稅評估政策依據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43號)的有關精神,其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並將納稅評估工作定位為事後評估,納稅評估的工作環節壹般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期繳納稅款及辦理有關納稅事項之後。 為了加強部分行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堵塞稅收漏洞,防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及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在特定的環境下,出臺了“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後退稅”的政策,對增值稅即征即退企業實施先評估後退稅的管理措施,政策的核心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時,要求稅務機關對其納稅人的“銷售額變動率”或“增值稅稅負率”異常的企業實施先評估再退稅政策。各 地稅 務機關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壹般都會相應地制定各地掌握的正常的“銷售額變動率”或“增值稅稅負率”標準值,對於超出標準值的企業采取先評估後退稅政策。 此政策執行近兩年來,雖然對組織稅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執行中還是存在壹些問題。比如增值稅先征後退相關政策中,在退稅上只有實體要求,並不涉及程序規定。而國稅函[2009]432號“銷售額變動率或者增值稅稅負率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退稅審批”的規定,無疑將增值稅先征後退作為審批類減免處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授權。此外,稅務機關計算設定的行業稅負等預警值,只是篩選納稅評估對象的參考指標,不能用作征稅的依據和標準。而國稅函[2009]432號則規定是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稅局確定的參考指標值為標準,這種對納稅人退稅申請進行事前管理監控的做法,很可能會造成納稅人不能及時退稅的後果。 因此,筆者認為,正是基於上述考慮,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60號公告,決定將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評估後退稅改為先退稅後評估的政策,使得我國在增值稅管理上更加趨於規範,為提高納稅人資金使用效率,扶持企業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60號公告中關於稅務機關對即征即退企業增值稅退稅的評估指標的相關規定,與此前下發的國稅函[2009]432號文件基本壹致,只是調整了管理環節的規定,即將前置評估管理調整為後續評估管理。同時,60號公告要求各地可根據不同的即征即退項目設計、完善評估指標。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在事後納稅評估環節,對於“銷售額變動率”或“增值稅稅負率”指標異常的企業,將會采取約談、舉證等方式進行核查,對其存在虛假行為造成的退稅,應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補稅和處罰。 總體而言,60號公告對納稅人而言應該是壹個利好,對於稅務機關而言,也是在稅收管理的真正歸位,也符合我國增值稅的立法方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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