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轉為合夥企業、公司從杭州轉移到香港等,視同公司清算,須繳清算所得稅。
二、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其中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來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來確認債務重組損失(收益)。
三、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壹致;
四、企業合並重組: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分立重組: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