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企業轉產後,仍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定義: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壹種稅賦。
二、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稅收優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稅:
1)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2、減征耕地占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