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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轉移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時應該做怎樣的會計處理?

1.銷售時,企業可以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企業根據協議從銀行取出的款項)

應收賬款-銀行(協議中的預期銷售退貨和銷售折扣以及現金折扣)

壞賬損失(出售應收債權已收回的壞賬)

財務費用(應付手續費金額)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應收賬款出售金額與上述四個科目的差額,如借方)

貸:應收賬款-XXX(企業不再擁有收款權)

或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入(應收賬款出售金額與上述四個科目借方,如貸方的差額)

2.該應收賬款中的銷售退貨、銷售折扣和現金折扣將與協議中預期的有所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壹個等於協議中的預計金額,會計處理為: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退回和銷售折扣)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銷售退貨及其他企業按規定開具宏宇發票)

貸:應收賬款-銀行(核銷協議中的預期銷售退貨及銷售折扣和現金折扣)

如果金額大於協議中的預計金額,則企業應向銀行支付高於協議中金額的折扣和銷售回款,並應按以下方式核算:

(1)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應收賬款-銀行(銷售回款等。高於最初估計的金額)

此時“應收賬款-銀行”的貸方余額表明企業應向銀行支付壹筆款項。

(2)借記:應收賬款-銀行(銷售退回金額高於原預計金額)

貸款:銀行存款

與銀行結算時,則“應收賬款-銀行存款”保留貸方余額。

如果少於協議中預期的金額,銀行應將超出部分退還給企業。會計應如下:

(1)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應收賬款-銀行(銷售回款等。少於最初估計的金額)

(2)借款:銀行存款(從銀行收到的未結清銷售回款等資金)

貸:應收賬款-銀行

但是如果處理壞賬損失,要報稅務機關審批或者需要稅務代理機構出具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報告,不能隨便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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