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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鑒證報告不是對當年處置的所有固定資產進行抽查?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報告不是當年所有固定處置的抽查,原因如下:

1.委托稅務代理機構辦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抵扣業務時,應當收集稅法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計算的基礎上,作出專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涉稅鑒證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稅務機關有權對稅務師事務所的涉稅認證證書或鑒定意見進行檢查、審核和鑒定。

2.如遇自然災害,企業遭受永久性或實質性損害,受委托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根據國家和授權的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以及《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其他證據出具涉稅鑒定證明。

3.貨幣性資產損失的驗證。

4.對於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受委托的稅務代理機構應當收集《企業盤虧、報廢、毀損、被盜存貨和固定資產處理辦法》以及停建、報廢、拆除在建工程損失等相關規定的完整證據,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專業推斷和客觀評估,出具涉稅鑒證證明。

5.關於資產評估損失,委托稅務代理機構首先要嚴格審核企業申請稅前扣除是否符合《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註意收集所需的全部證據,出具涉稅鑒證證明,並報送稅務機關確認。

6.對於其他特殊財產損失,對於申請稅前扣除政府規劃搬遷征用財產損失的企業,委托稅務代理機構應嚴格審查相關條件,收集完整、規定的證據。因出售商品造成的企業間商業信用的損失、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損失以及拍賣或變賣企業抵押物造成的差價損失,必須嚴格按照《辦法》的相應規定處理。

7.受托申請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行為合法、執業規範、操作嚴謹、檔案完整。自願接受委托、簽訂協議,嚴格規範、目標明確、權責明確,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8、在辦理涉稅鑒證業務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和註冊稅務師違規出具虛假報告,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按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有關規定給予通報、警告、罰款、撤銷執業記錄或收回執業證書等處罰。

9、各級稅務機關在受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申請時,應對出具涉稅鑒證證明的中介機構的合法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10,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參與稅務代理中介業務,不得指定或推薦中介機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接受稅務代理機構按照規定出具的涉稅鑒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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