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征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此在納稅籌劃時,可將公司設置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
(二)利用稅收優惠的納稅籌劃:
(1)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以開山鎮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3)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已經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的用地,原則上就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了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6)企業關閉、撤銷的占地。企業關閉、撤銷後,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於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7)搬遷企業的用地。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8)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9)企業的綠化用地。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