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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作為納稅人有什麽權利

稅前權利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後,到繳納稅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

(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在按規定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後,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15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有權通過壹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稅制規定、征管執行方式、稅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征納雙方的稅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3)知情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稅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範圍、性質有關的稅法規定、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稅做好必要的準備。

稅中權利

繳納稅款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到稅款計算、征納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稅中權利包括:

(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按期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可延期申報或繳款。

(2)委托代理權。納稅人出於某種需要,可以委托規範的稅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稅務事項。

(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

(4)申辯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

(5)拒絕合作權。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著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完畢後,納稅人有權索取完稅憑證。

(6)申請聽證權。當稅務機關就納稅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正當權益時,納稅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並提出聽證申請。

稅後權利

繳稅完畢並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後,有權監督稅務征管行為。稅後權利包括:

保密權

納稅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壹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秘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申請退稅權

納稅人多繳稅款,在結算納稅之日起3年內,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求償權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復議起訴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監督檢舉權

有權監督稅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稅行為,檢舉揭發貪汙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於民的稅收真正用之於民。

納稅人權利-具體權利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政府部門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政府部門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您、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政府部門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采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納稅人如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使用統壹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我們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如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應當按照我們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並定期書面報送給政府部門。

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政府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準,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經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政府部門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壹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壹是因不可抗力,導致您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政府部門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政府部門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政府部門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政府部門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政府部門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政府部門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政府部門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政府部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您納稅人權拒絕檢查。

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政府部門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納稅人對政府部門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政府部門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主要包括:壹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政府部門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政府部門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政府部門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如納稅人認為政府部門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回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政府部門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政府部門征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政府部門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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