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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起草要點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有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犯罪,以及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邪惡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境外黑社會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成員,進行犯罪活動,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活動的,適用本法。第三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第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反腐敗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標本兼治。第五條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護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有關部門要動員和依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共同開展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

國家依法保護協助和配合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第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有組織犯罪。

對舉報有組織犯罪或者在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和治理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工作,並將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工作納入考評體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第十條負責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反有組織犯罪的意識和能力。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普法、釋法等方式開展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面向社會開展有針對性的打擊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預防有組織犯罪侵入校園的工作機制,加強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預防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

學校發現有組織犯罪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幹擾校園及周邊秩序,或者有組織犯罪組織招收學生,或者學生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采取防範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三條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防控長效機制,監測分析相關行業有組織犯罪形勢,加強對有組織犯罪多發行業的監督管理。第十四條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有組織犯罪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反饋。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有組織犯罪的情況,確定重點防控地區、行業或者場所。

重點地區、行業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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