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同時,當事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到法院查詢,或者關註法院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另外,如果提問者是案件的當事人,其可以直接撥打相關法院的電話進行核實即可,法院有告知的義務。同時,當事人應該了解以下法律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