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已在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擴展數據:
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最低計稅價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考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車輛價格證明
1.在中國境內購買車輛的,賣方應提供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壹發票(發票復印件和納稅申報表復印件)或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的,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免稅證明。
(二)《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憑證中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下列方式確定其計稅價格:
核定計稅價值=車輛銷售企業的車輛購置價格(購車合同或發票註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