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如取得附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旅行行程單,其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航空客運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根據以下公式計算的進項稅是針對具有乘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而獲得的:
鐵路客運進項稅=面值÷(1+9%)×9%
4.如取得帶有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應按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面值÷(1+3%)×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