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務司關於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有關問題的意見》(稅總財行字第110號[2065438]);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購買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壹壹套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稅優惠稅率。
對於申請該稅收優惠的納稅人,為判斷其家庭成員,認定其婚姻關系,受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近日,民政部下發《關於進壹步規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關工作的通知》(韓民[2065 438+05]266號)。
通知規定,除涉臺、涉九國公證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鑒於此,為了做好契稅的征管工作,避免征繳矛盾,現就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的婚姻狀況提出如下意見:
壹是對家庭唯壹普通住房申請契稅優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時,不再要求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如果納稅人是成年人,可以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明等信息,暫時判斷其婚姻狀況。
無法作出判斷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對其申報的婚姻家庭狀況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納稅人為未成年人的,可以結合戶口簿等材料確定家庭成員身份。
二是地方稅務機關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報告,積極與當地民政部門溝通,向稅務部門說明婚姻登記信息對稅收優惠認定的重要性,並就民政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核實、信息共享等事宜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