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延續現行政策,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還對增值稅的特殊處理作了單獨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可以抵扣期末退稅時退還的增值稅金額;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我國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建稅法取消了特殊目的條款。隨著預算制度的不斷改革,自2016起,城建稅收入由壹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不再指定專款專用。同時,考慮到稅收分配和使用屬於財政制度和預算管理,壹般不在稅法中規定。因此,城建稅法不再規定城建稅的特殊用途。確定納稅人所在地就是確定城建稅的具體適用稅率,和納稅地點不是壹個概念。比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的地點在海上,不屬於市區、縣、鎮,適用1%的稅率,但納稅地點不在海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2020年8月11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1國務院第588號令《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制定本條例。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在期末按規定退還的增值稅中扣除。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我國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二條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壹)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
(三)納稅人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第四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不在市、縣、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行業和群體、重大突發事件,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重合,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有代扣增值稅和消費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代扣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同時,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和獎懲,參照消費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第六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繳納的稅款,專項用於村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維護建設稅開征後,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向納稅人攤派款項和物資。如遇攤派,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本法自202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第十條本條例自公元1985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