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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是否有滯納金

法律主觀:

進行不動產買賣,即土地、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必須要繳納契稅,壹般由買方繳納。如果買方沒有按時繳納契稅,則會產生契稅滯納金,為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壹、契稅滯納金怎麽算的1、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2、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3、根據國稅發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統壹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買契稅的處理方式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1)先買房後拆料,屬於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2)買房後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系,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壹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幹年使用權),壹般低於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壹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於契約成立後10日內,按當地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壹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註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房屋,房主在壹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於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征契稅,也不更換契證。(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壹律不予辦理契稅,並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三、契稅的征收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3、房屋買賣: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2、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註意過戶與否是壹個關鍵點。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征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 房屋贈與 ,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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