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註意
準確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契稅法,納稅人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需要註意滿足享受契稅優惠的條件,包括土地、房屋使用,享受優惠主體投資比例的減免。
《契稅法》明確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土地和房屋,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例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但上述土地、房產用途發生變化的,不再符合契稅減免條件,應照章繳納契稅。
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公告(公告編號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號17》)還對事業單位改制、企業重組、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接收等若幹事項給予免征或減征契稅的優惠政策。規定了原投資者在改制企業中的出資(股權、股份)比例。企業改制中比例超過75%,事業單位改制中比例超過50%的,相關主體可享受契稅免征。企業破產時,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使用年限不低於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相關納稅人實際不符合出資比例、職工簽約比例等具體要求的,不屬於適用契稅減免的情形。
情況
某集團企業子公司C公司在D公司破產清算後,接受了壹棟廠房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並承諾與D公司40%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年限為三年。根據公告編號17,可享受契稅減半的優惠待遇,並據此進行了契稅減免申報。但由於種種原因,C公司最終與D公司20%的員工簽訂了正式聘用合同,服務年限為三年。享受契稅優惠政策後,與剩余20%員工解約。那麽,由於不符合契稅減免條件,C公司應按照23號公告和契稅法履行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