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遷入地公安戶口管理部門咨詢,了解辦理戶口所需證件和材料。
2.提交戶籍申請,按要求提供各種材料和證明。如:投資移民所需材料;高校需要提供錄取通知書,結婚需要結婚證。
3.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對提交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如果它通過審查,它將簽發壹份允許遷入的證明,這是允許遷入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出具具體說明。比如提交的材料不全,需要重新提交審核。
4.現居住地將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證件寄出,然後攜帶各種證件和準遷證到現居住地派出所提交遷出申請。
5.現戶籍派出所批準的,戶口遷出,出具戶籍證明。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改進才能通過申請。
6.等所有手續都通過了,再發新的戶口本,發新的身份證。妳的身份證不能馬上辦理,最好先不要退回現有身份證。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材料如下: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房屋租賃或產權證,特殊情況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是新生嬰兒,要在出生後壹個月內申報戶口,需要雙方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原件(復印件)。戶口遷出的,需要有轉籍、避難、入學等原因證明。
擴展數據:
公安部關於辦理戶口遷移的規定
二、審批權限和程序
(壹)凡要求從農村遷入城鎮、從農業人口遷入非農業人口、從城鎮遷入城市、從小城市遷入大城市、從普通農村遷入國營農場、蔬菜隊的,必須向遷入地派出所(或公社)提出申請,由派出所(或公社)核實有關情況,報遷入地市、縣公安局審批。市、縣公安局要與糧食、勞動、人事、民政、知青辦等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做好控制城鎮人口工作。對於壹些疑難賬目,在審批前,要主動征求糧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2)從農村到城鎮、從城鎮到城市、從小城市到大城市,必須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申報制度:新招用的職工,應出示市、縣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幹部、工人調動須有調動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證明;具有教育部門錄取證明的在校大學生;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出具證明;其他人員憑公安機關準予遷入證明申報戶口。
對擅自離職的職工、離校的學生和擅自離開農村的人員,戶口在遷出地不予辦理遷出手續,遷出地不予入戶。
(3)對轉業的幹部、工人及其家屬,以及轉業、復員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應將戶口遷到調入地區落戶。戶口未遷出的,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負責調動遷出,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參軍、出國(境)、死亡或被逮捕的,應按規定及時註銷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