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掌握開發區總體工作進展情況,對總體工作計劃和總結提出初步意見;負責對工委、管委會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的事項進行監督和督導;協調局(處)之間的工作關系;承擔開發區法制、文秘、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民族(宗教)、政府財政等部門未承擔的工作;承擔開發區工委、管委會的接待工作;開展與NPC和CPPCC的聯絡工作;負責管委會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職工考核、專業技術職稱申報、離退休幹部的評定和管理;負責開發區人才的招聘和培訓。
(2)經濟發展局
負責編制開發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總結和分析生產、商業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組織投資促進活動;開發區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審核登記;負責開發區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對開發區工商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負責開發區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安全監察的綜合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負責科技發展和產業化工作;負責開發區的物價和統計工作;協調開發區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3)環保局建設
負責開發區工程建設和建築市場的管理;審查設計、施工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監督管理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並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承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並報縣主管部門備案。負責編制開發區環境保護規劃,審查或批準開發區內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和工程,核發環境保護施工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和排汙許可證,並報主管部門備案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查,監督落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汙染防治和其他公害設施。負責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及市容管理。
(4)社會事務局
協調管理開發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社會事業。
負責開發區武裝、民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群團工作;領導和管理社區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管理社會中介組織;建立和實施開發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開發區人民來信來訪,指導基層司法調解工作。
負責開發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落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指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管理開發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處理征地拆遷安置中的群眾工作。
代理功能
(1)財政分局
負責編制開發區的財務收支計劃;負責開發區財務管理和財務收支的監督檢查,負責開發區財務收支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預算內外資金;負責開發區基本建設支出的監督檢查和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管;監督管理開發區內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執行和制定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負責開發區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2)土地分局
承擔開發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和轉讓;負責開發區建設用地的土地登記和土地證發放,調解和協助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轄區內基本農田的測繪標誌和保護管理;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動態檢查,及時制止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協助縣局查處境外違法用地案件,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3)地方稅務局
負責編制和下達開發區稅收收入計劃,組織開發區稅收收入,征收、管理、稽查開發區地稅納稅服務,指導開發區地稅業務;負責開發區社會保險費、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和其他基金(費)的征收和管理;監督檢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開發區的執行情況,協助地方稅務行政復議和訴訟。
(4)國家稅務局
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開發區稅源監控管理,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和有效服務;負責轄區內納稅人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的調查核實、納稅預測分析、納稅宣傳、納稅指導、稅務調查、納稅服務、日常檢查、戶籍管理、政策送達、稅務調查、催繳、數據收集分析、納稅評估的組織實施、壹般違法行為處理和零星稅收征收等工作。、承辦上級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5)公安派出所
收集、掌握和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對轄區內的實有人口、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以及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品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宣傳、動員、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接受群眾報警和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