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常見熱點問題
1、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
由於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不屬於稅收滯納金,因此社保費滯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2、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產品發生退貨時,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壹、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於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於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3、企業的租金收入如何進行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壹條,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4、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進行確認?
答:根據《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5、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多於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壹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適用於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6、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
“壹、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壹並延後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