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在其申報的退(免)稅審核通過前,進行實地核查。
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是否與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內容相符。
2、經營場所、設備、人員等情況,是否擁有與企業申報退(免)稅額相匹配的經營能力。
3、對企業申請采用免抵退稅辦法申報退(免)稅的,重點核查其是否具有生產能力或自主研發、設計能力(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等)。
4、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應企業類型進行財務核算。
5、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出口退(免)稅單證備案。
6、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核查本項內容時,可由法定代表人現場書面聲明:“本人確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7、采集《出口企業基本信息采集表》,並在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錄入審核系統。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調查評估崗應根據核查情況在審核系統錄入《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復審崗簽署復核意見。?
擴展資料:
為進壹步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出口退(免)稅手續,優化出口退(免)稅服務,持續加快退稅進度,支持外貿出口,現就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時,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修改後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時,不再進行退(免)稅預申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時,不再報送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四、出口企業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不再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六、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附件2)。
相關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留存企業備查,不再報送。
七、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於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並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出口免抵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