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和進行納稅申報,我們需要了解增值稅的相關知識,尤其是申報方面的知識。相信很多人還不清楚。
壹、如何辦理增值稅預繳申報?
1.應用條件
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市(州)提供建築勞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不位於同壹縣(市)的房地產等。,並要求在項目所在地或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的,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金表》等相關資料,並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奠定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
3.搬運材料
(1)增值稅預繳稅金表2份。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應提供相關材料。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
(1) 1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 1份與分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加蓋納稅人公章);
(3) 1份從分包商處獲得的發票。(納稅人公章)
4.搬運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位置和網址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
5.處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6.收費標準
免費
7.處理時間
立即結算
8.聯系電話號碼
主管稅務機關的聯系電話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9.處理過程
2.增值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和健全的會計核算,將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壹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年銷售額占應稅銷售額50%以上)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納稅人;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業務,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
2.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即納稅人貨物或勞務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年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納稅人。
(二)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
3.納稅人需要註意的事項有哪些?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壹次”的服務。納稅人在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到稅務機關辦理壹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6.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預繳稅金表辦理異地預繳時,應填寫註冊地納稅人識別號。
7.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 .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
(1)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在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抵扣。如果扣完不了,就結轉下期再扣。納稅人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以預繳的稅款抵扣應納稅額。
(二)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9.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租賃與本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
(1)稅款應在出租次月的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內預繳。
(2)納稅人以預付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3)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在當期應納增值稅中抵扣。如果不能全部扣除,則結轉下期繼續扣除。納稅人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以預繳的稅款抵扣應納稅額。
(四)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0.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納稅人應在收到預繳款後的次月申報納稅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2)向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在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扣除。如果扣完不了,就結轉下期再扣。納稅人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以預繳的稅款抵扣應納稅額。
(3)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1.納稅人取得提供建築服務的預付款:
(1)收到預付款時,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規定的扣繳率預繳增值稅。
(二)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3)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12.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1)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可在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中抵扣,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以預繳的稅款抵繳應納稅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時無法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13.納稅人按照規定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分包款,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2065 438+06年4月30日前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築營業稅發票可作為2065438+2006年6月30日前預繳稅款的抵扣憑證。
(2)1,2016年5月以後從分包單位取得並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備註欄註明施工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14.為增值稅預繳稅金表中的每個預扣項設置了以下預扣稅率:
(1)建築安裝:2%,3%;
(二)房地產銷售額:3%;
(三)不動產租金:3%、5%;
(4)出租房屋的個體工商戶:1.5%,稅率為5%。
15.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場所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如1季度為1納稅期,則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不需要當期預繳稅款。
16.多繳欠稅的納稅人可以辦理補繳欠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