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程序法典裏規定稅局這個特權,使得稅局擁有了壹個極大的權力。也因為這個原因,法律對稅局實施此特權有嚴格的規定。
稅局檢查與扣押的權力用於檢查各種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的違法行為。但是,此項特權必須在納稅人被懷疑有逃避稅局檢查或逃脫繳稅的行為時才得以開始實施。如果納稅人的嫌疑構成逃稅漏稅,即屬於輕罪的行為,稅局就可以進行檢查和扣押程序
然而,稅局要行使這壹特權,必須由法院批準才可以進行。高級法院采用了法令的形式批準檢查納稅人所在地。法官必須審查稅局申請有足夠的依據,即納稅人有偷稅的嫌疑時才可以批準。
檢查與扣押法令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不服者可以上訴。
檢查與扣押不得在6點以前或是21點以後進行,查訪由有法定資格的稅務公務人員進行,以及由法官指定刑警參加,後者負責保護個人隱私以及維護納稅人反駁權力。
查訪可以在任意地點進行,甚至可以是能找到與非法行為相關的所有材料,文件或是貨物的私人場所進行。這包括辦公場所或是納稅人的住所,也包括第三人,比如,納稅人的顧問或是其會計師的所在地。
另外,查訪應該當著居住人或是他的代理人的面進行,如果無此可能,也可由刑警選擇兩個目擊者作為證人。在查訪的時候,應當口頭告知給居住人或是他的代理人相關的法令,他們會收到壹個完整的復印件。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查訪與扣押程序不等於稅務被檢查。因此,在稅局歸還扣押的文件和寄送檢查通知之後,才可以對納稅人進行查稅。
四 關於增值稅的偵查權利
理論上,已經建立歐***體的增值稅法規,當歐***體內部成員之間交流的時候,應該省略所有的檢查與所有的稅務手續。事實上,各國成員以檢查發票為由,進行檢查增值稅(TVA),法國也由此產生調查增值稅權。
由於這項偵查權利,稅務人員在繳納增值稅的企業裏可以進行突擊檢查。
這壹偵查權利區別於他處調查取證權利,即使這兩種權利能夠以補充的方式使用。也區別於查訪與扣押權利,因為它不可以進入私人場所,也不可以未經批準扣押文件。
調查員可以檢查發票、賬目、電腦存儲,如有需要還可以復制。
調查員對需繳納增值稅的企業的檢查要在8點至20點之間進行。
調查程序以通知收到後作為開始,以做出調查報告作為結束。這份調查報告在最後壹次檢查的30日後撰寫,並應由稅局的公務人員以及依法納稅者或他的代理人簽字。
後者在壹個30日的期限之內可以提交壹份報告,寫明筆錄之中提出的或是附加的情況。緊接著,稅局可以根據筆錄,開始進行查訪與扣押。最後,如有必要,調查員能夠依據規定處以罰金。
重要的是,補交增值稅與否,必須等到企業稅務檢查結束後才可以做決定。因此,納稅人必須十分小心稅局以檢查增值稅為由,進行壹場真正的企業查稅行為。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