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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壹、2022年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規模增值稅優惠政策。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壹般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的,方可適用免稅政策。納稅義務發生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按照以往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2.2022年,個體戶還可以申請個人獨資核定征收收政策應該不陌生。個人經營所得稅按核定征收納稅,個人核定稅率在1%左右,然後再減半,個人所得稅為0.5%。

3.免征合格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創客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自用並提供給孵化目標的房地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4.繼續放寬初創科技企業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風險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按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扣除應納稅額。

二、2022年公司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壹般來說,2022年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對於企業來說,25%是最基本的稅率;小微利企業應納稅額在100萬以內的,先乘以25%,再乘以相應的稅率,100萬以上300萬以內的,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方法是:先乘以50%,再乘以相應的稅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微利企業年應納稅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再減半征收,即對於100萬元以內的部分,實際稅負率為2.5%,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2023年1月1日前為2.5%。在規定時間內,對於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額不超過100萬的部分,計算方法乘以25%乘以20%的稅率,超過100萬但不超過300萬的應納稅額,具體計算方法乘以50%,再乘以120%的稅率。對於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已認定的先進技術服務企業,在乘以相應稅率前,需要乘以15%。

三、2022年小微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適用3%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預繳增值稅3%的項目暫停。2.小微利企業年應納稅額減征25%計入應納稅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包含在小微企業中的個體戶,除仍可享受核定征收優惠外,應納稅額不超過1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4.小微企業(包括個人)的納稅身份為普通納稅人,可享受增值稅全免。如果開具專用票,將按3%的稅率支付優惠政策。

四、2022年稅收減免政策優惠是什麽?

1.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

自2021年4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註:要求壹般納稅人、重點票、普通票全部納入15萬定額,超過壹分錢全額納稅申報。

2.壹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減免分階段減免

2022年,普通納稅人實行1%的增值稅稅率政策。自2020年起,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降至1%征收率。享受兩年後,這項政策將繼續增加壹年。

五、2022年壹般納稅人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普通納稅人符合小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在50%的稅收範圍內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附加費.附加地方教育。

優惠2:壹般納稅人符合小微利企業條件的,2021年相應稅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減征12.5%計入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減征50%計入應納稅額;

2022年,小微利企業年應納稅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減征12.5%計入應納稅額,對應納稅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減征25%計入應納稅額,上述均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壹、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設備所得稅抵扣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壹、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壹定比例自願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壹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壹)信息傳輸業、建築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本公告發布後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五、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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