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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16萬交不了要判刑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那麽是會被判刑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欠稅追繳方式

1、壹是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2、二是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3、三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四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二、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壹)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稅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二)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壹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余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以欠稅抵頂退稅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中明確。

(三)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征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四)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鉤。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五)加強欠稅檢查。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實行欠稅公告。對於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征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七)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於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稅務機關應采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於壹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稅人開戶銀行聯系,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戶中扣繳欠稅。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進壹步采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九)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稅人申請破產,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稅款征繳入庫。欠稅人有合並、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三、如何更好的控制欠稅的情況發生

1、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

2、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

3、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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