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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管理辦法 稅收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拖欠稅款的行為的處理作了嚴格規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0%的滯納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5)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1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處以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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