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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沒錢交怎麽辦

對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在現實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①非故意的。 有的是不知道應該納稅,有的是知道但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或者解繳。 ②故意的。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出於壹定的目的占用稅款,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對這兩種情況,不論是否是故意的,稅務機關都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如果過期仍不繳納,也沒有提出延期繳納申請,或者提出延期繳納申請,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上述行為給予壹定的處罰,避免其無償占用國家稅款。 對欠稅要負的法律責任,《稅收征收管理法》有多處規定: ①第六十五條對逃避追繳欠稅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刑法也對其規定了明確的制裁措施。 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延緩征收稅款要負法律責任。如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③明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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