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持公司代扣稅款時開具的中華人民***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代扣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為納稅人開具的中華人民***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自行申報納稅人繳納稅款時取得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或中華人民***和國稅收繳款書,是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與完稅證明具有同等證明作用。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有以下三種方式:
(壹)稅務機關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納稅人需要完稅證明的,可執本人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確認其身份及在壹定期間內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後,為其開具完稅證明。
(二)稅務機關可為單位職工特殊需要集中開具完稅證明 代扣代繳單位所屬職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完稅證明的,可由代扣代繳單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後,為該代扣代繳單位所屬職工按其在壹定期間內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批量開具完稅證明。
(三)稅務機關年終壹次性開具完稅證明 稅務機關在年度終了4個月內匯總納稅人全年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並經核實後,主動為每壹個納稅人按其上年實際繳納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開具壹張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開出的,證明納稅人已交納稅費的完稅憑證。因我國的稅收體制原因分為國稅完稅憑證和地稅完稅憑證,都用於證明已完成納稅義務。最常見的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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