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采取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的強制措施。
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
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具體流程:
1.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