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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朋友之間產生的利息收入征稅嗎?

親戚朋友之間產生的利息收入征稅嗎?

在本文中,我們來了解壹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明確親友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征稅的。文章來源為2018(第2018號最高法律師事務所申253號)林碧琴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產生的大額利息收入如何征稅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之壹,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稅務機關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還必須堅持稅收公平和稅收效率原則,既要考慮稅收征收的行政效率,避免稅收收入與征收成本的失衡,又要考慮稅收征收對經濟社會的綜合影響,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給予社會合理的預期和安全感。民間借貸行為壹般具有個人和社會屬性,特殊情況下也具有壹定的資本屬性。對民間借貸行為征稅,宜堅持稅收公平原則,保持適度。稅務機關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法定納稅條件,結合借貸雙方關系、貸款性質和用途、貸款金額和利息、借貸資金來源等情況,衡量稅收的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發揮稅收制度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作用。親戚朋友間偶爾的民間借貸,不以營利為目的,每月利息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不應征稅。

根據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當法律條文存在多個解釋時,應首先考慮選擇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解釋。基於納稅人經營活動本質而非表面形式征稅的情況復雜,偷稅漏稅的法律評價和後果與非法偷稅不同,各地對民間借貸利息收入征收相關稅收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核定征收稅款,但滯納金仍應嚴格依法執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的條件是: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且計算有錯誤,或者故意偷稅、抗稅、騙稅的。因此,只要沒有惡意偷稅、錯算,稅務機關就沒有發現納稅人有偷稅、抗稅、騙稅等行為。,而只是因為納稅人誤解和認定了相關法律關系。同時,稅務機關不應該收取滯納金,甚至不應該根據實質內容進行處罰。本案中,莆田地稅稽查局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涉案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房屋買賣關系,故決定征收相應稅款並無不當,決定加收相應滯納金也有壹定的法律依據。但考慮到對民間借貸征稅的非具體立法和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莆田市地方稅務稽查局仍應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的精神,該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並在對其實際執行稅務處理決定時予以充分考慮。 今後,我們將加大稅法相關規定的宣傳和實施力度。

此外,行政審判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主要集中在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規範上。雖然稅務機關對征稅的實際原因、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但納稅人在稅務調查、核定、征收等行政程序中,仍有義務主動或應請求予以協助,以澄清是非,主張有利於抵扣、抵減的情形。否則可能承擔稅務機關的否定認定或推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三項規定,民間借貸利息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或者超額累進稅率的經營所得計算,而是對“支付利息……”適用20%的固定適用比例稅率取得的所得相對於對習慣性存款人從無成本資金的金融機構取得的無風險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具有金融中介性質的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及可能產生的資金成本和市場風險的征收原則與法律規定相同,但實際征收中仍應考慮名義利息收入是否為實際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扣除實際支出後同壹利息的內部二次分配,避免重復征收。本案中,林碧琴在稅務處理行政程序、壹、二、再審程序中均未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提出任何反駁理由或證據,也未提出任何主張和提供證據證明名義利息扣除相關費用後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七條精神,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中主動審查確定林碧琴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是不適當的。但在被告稅務處理決定的實際執行中,如果林碧琴對其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提供了證據和依據,莆田市地方稅務稽查局仍應本著稅收公平原則,對林碧琴的實際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整體認定;如有計算錯誤,仍應自行更正,以體現稅收公平。

編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親友間的利息收入不征稅有三種情況:1,借貸行為是零星的;2.不以盈利為目的;3.月利息收入沒有達到門檻。

此外,文中還有兩個詞:違法逃稅和非法逃稅,意思相近,但後果卻大不相同,取決於稅務機關對經濟行為本身的判斷和認定。這也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壹種經濟行為是想通過改變表面形式來達到少繳稅的效果。如果其交易形式本身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符合商業交易的常規,則既不合理,也不合理;那麽,稅務機關就很容易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滲透業務,然後要求納稅。

可見,壹個商業行為的設計,不僅要合法,還要合情合理,這是值得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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