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預繳申報填報方法解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擴大了優惠範圍並延長了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進壹步明確核定征收企業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但因為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是在原政策框架下設計的,尚不能滿足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填報需要,所以國家稅務總局及時重新設計、印發了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解決了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預繳填報問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印發的報表中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優惠的填寫方法解讀如下。
(壹)查賬征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的填報。
按照稅收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填報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
(1)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填報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
(2)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但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且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30萬元的,填報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的填報。
按照稅收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填報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第25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
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企業的填報。
稅務機關確定采取其他方法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應考慮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條件,並在確定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額時將減免稅額予以扣除。
(二)核定征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額的填報
1.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的填報。
按照稅收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填報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第12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欄。
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填報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但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且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填報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2.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企業的填報。
按照稅收規定符合小型微利優惠條件的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企業,由於綜合征管系統不支持在年度中間按照優惠稅率重新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因此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優惠條件的核定應納所得稅額企業預繳申報時,其定額暫不作改變,待第四季度(稅款所屬期)申報征收結束後,管理部門輔導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對其因未及時享受的優惠而多繳的稅款辦理退稅。原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應退稅額為原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原核定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高於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應退稅額為原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