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三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處理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十條??除大型客車、校車外,機動車因故不能在註冊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完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處理。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管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出具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場所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車管所委托的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委托書。受委托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誌。
營運貨車長期在註冊地以外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車管所營運場所備案登記滿壹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場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在車管所營運場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二、年檢所需資料及流程
(1)年檢時間
1,營運5年內客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以上,每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專用校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壹次安全技術檢驗;
6、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年檢材料
1,《機動車號牌申請表》原件(公車單位委托人簽字,私家車本人簽字);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保留其他任何復印件,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
3、車船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復印件;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
5.駕駛證原件;
6、屬於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提供原《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通知書》;
7.代理登記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年度檢查程序
1.到檢測線進行機動車檢驗,繳納檢驗費;
2、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大廳提交資料,簽註行駛證頁面,領取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