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6]25號)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 2萬元(按季納稅 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 [2016]60號)
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法律依據:《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
文化事業建議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壹並征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