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東省發布的關於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第八條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1、按房產原值壹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山東房產稅2021年新規定
《山東省房產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的房產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國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鎮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及其征稅範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同壹房產,部分用於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自用部分以自用房產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後的房產余值計算繳納。酒店、寫字樓出租房間的,其出租的房間,壹律按其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對國有、集體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進行資產價值重估後的新增價值,應征收房產稅。對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價值已增提折舊的企業,應按照重估的價值征收房產稅;對資產重估後未能按新增價值提折舊的企業,可由同級清產核資機構出具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其固定資產重估後新增部分免征房產稅。申請減免手續按《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減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納稅單位因房改將單位職工宿舍出售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凡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實後,不再繳納核銷固定資產部分房產的房產稅,凡未按規定核銷固定資產的,仍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九條 納稅人應在擁有或使用房屋三十日內,依照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據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將現有房屋的座落地點、面積、原值,以及出租的租金等情況,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動住址、轉移產權、關閉停業、或者擴建、改裝房屋後變動房屋原值的,以及新增加房屋,應於上述行為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租賃房產從事生產經營的,亦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將租賃房屋的合同、租金、面積、座落地點等事項向當地地方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當地地方稅務主管機關據此以及納稅人的申報,向出租人征收房產稅。凡是租金明顯與市場價格不符的,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同類房產的市場租賃費核定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