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促進和規範青島國際郵輪港區(以下簡稱郵輪港區)建設和發展,根據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青島國際郵輪港開展法定機構試點工作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綜合規劃確定的區域。第三條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主要負責郵輪港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等工作,推進郵輪港區管理體制機制創新發展,推動產城融合發展。

郵輪港區的土地使用、房屋征收、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公***衛生、市容和環境衛生等社會事務管理主要由市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郵輪港區開發建設和發展。第四條 郵輪港區應當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充分銜接、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第五條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建設推進領導協調機構負責郵輪港區重大事項的決策,主要職責是:

(壹)研究制定產業發展和公***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政策;

(二)研究審議郵輪港區管理運行機制及創新發展重大事項;

(三)協調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統籌做好與臨近區域規劃建設的銜接。第六條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編制郵輪港區發展戰略、空間規劃、產業規劃,按照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相應的公***事務管理和公***服務職責;

(三)組織郵輪港區開發建設,負責郵輪港區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四)負責郵輪港區招商引資、宣傳推廣、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

(五)協調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市北區人民政府在郵輪港區履行各自職責;

(六)編制年度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七)組織實施青島國際郵輪港區建設推進領導協調機構決策事項;

(八)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內部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第七條 青島國際郵輪港區監事會對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可以責成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糾正,或者向上級報告。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每年向監事會通報郵輪港區的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第八條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的局長、副局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任命。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可以實行職員制,在確定的人員規模、內設機構數額、領導職數和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對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等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第九條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內設機構可以采用事業部制和其他適宜的管理體制。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咨詢機構,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為郵輪港區開發建設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根據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青島國際郵輪港開展法定機構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享有規劃、土地、建設、金融、旅遊、海洋、交通、投資、貿易、物流等管理權限,依據本辦法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權力清單履行相關職責。第十壹條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創新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的實施方式,設置綜合審批窗口,統壹辦理區域內相關公***管理和公***服務事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效率,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並依照有關規定公開政務信息。

市稅務、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郵輪港區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提供公***服務,並接受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的組織協調。第十二條 郵輪港區建設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統籌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海陸統籌、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十三條 郵輪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郵輪港區的其他各類規劃,由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組織編制,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

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

郵輪港區規劃區域周邊,應當根據郵輪港區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郵輪港區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郵輪港區內用地,或者可能對郵輪港區發展產生影響的,有關審批機關在辦理相關審批時,應當征求郵輪港區服務管理局意見。

  • 上一篇:企業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 下一篇:請問寶山區有哪些工業園區或產業園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