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本質是獲得節稅收益,所以任何能夠合法減少納稅的方法都屬於稅收籌劃的範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偷稅漏稅與避稅節稅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偷稅漏稅屬於違法行為,而避稅節稅屬於合法行為。從行為過程的內容來看,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在於:偷稅是通過非法手段將應稅行為變為不應稅行為,從而直接逃避納稅人自身的應稅責任,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避稅是指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於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經濟行為,進行壹系列人為安排,根據現行稅法難以作出明確判斷,從而認定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事前避免應稅行為或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來減少稅收支出或實現綜合凈收入最大化。影響應納稅額的原因通常有兩個,即計稅依據和稅率。稅基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越小。所以,稅收籌劃無非就是從這兩個因素出發,尋找合理合法的途徑來降低應納稅額。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個人收入的來源和形式日益多樣化。有的人獲得固定收入,還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識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兩者都納稅,通過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讓妳的合法凈收入更多。例如,從7月到9月,陳驍從同壹項目中獲得了6萬元,並支付了9000元的交通、住宿和其他費用。納稅方式有以下幾種:1,壹次性納稅申報陳驍9月底到賬60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減除20%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壹次性收入超過2萬元的,對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征收50%的應納稅額。那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0×(1-20%)×20%=9600元;[60000×(1-20%)-20000]×20%×50% = 2800元。兩者合計12400元。其凈收入為38600元(6萬-12400-9000)。取得所得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收入畸高的,可以按較高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多繳稅款。在收入較低的月份,作為納稅人的他無法充分享受到稅法規定的各種優惠,比如定量或定額的壹次性扣除、較低的稅率等。相對於業主來說,壹次性支付大筆費用是壹個沈重的負擔。壹般情況下,雙方都不應該采用這種支付方式。2.改變支付方式,分期申報納稅。根據稅法規定,屬於單項所得的,取得壹次,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所得的,在壹個月內取得壹次。繳費間隔超過1個月的,每次從收入額中減除法定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但間隔不超過1個月的,每次減除法定費用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時,可以合理安排納稅期間每月勞務報酬的數額,可以多次抵扣法定定額(定率)費用,減少每月應納稅所得額,避免適用較高稅率,增加其凈收入;對於業主來說,每月支付壹定費用,減輕了經濟負擔,願意執行。這樣,雙方都有利可圖。上例中,陳驍可以與付款人約定6萬元收入分三次征收,每月壹次,每次為2萬元,則陳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600元×(1-20%)×20%×3,凈收入為41.4萬元(6萬元)。3.相關費用由業主提供,通過業主提供壹定的服務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雖然納稅人的收入減少了,但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也減少了。例如,所有者為納稅人提供食物、交通和其他服務,以抵消部分勞動報酬。對於業主來說,費用沒有增加,利益沒有受損;對於納稅人來說,這些餐費、交通費等都是納稅人的日常支出,如果是納稅人用收入購買的,往往在繳納所得稅時無法扣除。可見,納稅人可以通過對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籌劃來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關鍵是簽訂勞務合同時,要約定領取報酬的金額和次數,明確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每月發獎金可以節稅。春節前,李先生還指望著年終獎過個好年。李先生月薪不高,只有600元,但工作努力,業績突出。按照單位獎金分配辦法,他可以領取9600元的獎金。他去領獎金的時候,只拿到了8695元。會計告訴他代扣了1505元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見下文),他不明白。雖然我年終獎比較多,但是平時工資不高,平均月薪只有1400元。有的朋友每個月也拿那麽多工資,卻不交那麽多稅。這是由於集中發放獎金和按月發放獎金適用的稅率不同。很多單位為了讓員工過個好春節,喜歡在年底集中發放獎金,這樣實際上會增加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如果按月發放獎金,可以節省員工個人所得稅支出,增加實際收入。在個人所得稅中,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每月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後的余額(部分省市扣除額已經超過800元,外地人是4000元),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累進稅率。比如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的稅率為5%;超過500-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超過2000-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5%;超過5000-2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超過10萬元的部分稅率為45%。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適用稅率越高,500元起的收入,不同階層稅率不同,低稅率只有5%,高稅率達到4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的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可以壹次性領取幾個月的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務分紅,可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單獨計算納稅。由於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已按月扣除,原則上不扣除上述獎金,直接全額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差額”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如果年終壹次性發放獎金,適用稅率會高於按月發放,應納稅額也會增加。與上例壹樣,李先生每月工資600元,年終獎9600元。發放年度獎金常采用以下三種方式(因為每月工資少於800元,所以工資和獎金壹起納稅):(1)65438+2月份壹次性發放的獎金:應納稅所得額=9600-(800-600)=9400(元)應納稅額19400× 20%-375 = 155。每次4800元:應納稅所得額= 4800-(800-600)= 4600元;應納稅額=(4600×15%-125)×2(月)=1130。每月800元:應納稅額=(600×10%-25)×12(月)=420(元)。第二種模式比第壹種模式節省375元(1),第三種模式比第壹種模式節省375元(1)。這就是月薪800元代替的情況。如果李先生的月工資是1000元,超過了800元的扣除標準,那麽每年的獎金還是9600元。那麽,在上述三種獎金發放方式下(由於月工資大於800元,因此,工資和獎金分開計稅):(1)65438+2月,獎金壹次性發放:應納稅工資=(1000-800)×5%)(12(月)=12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 120+1545 = 1665(元)(2)獎金分6月和65438+2月兩次發放。每次4800元:應納工資稅=(1000-800)×5%×12(月)=120(元)應納獎金稅= (4800 × 15%-125)應納個人所得稅= 120+1190 = 138可見,無論工資收入大於還是小於800元,按月發放獎金比集中發放更節稅。李先生所在單位壹次性發放年終獎,當然要比平均發放獎金的單位員工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單位應以獎金分配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可以減輕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增加員工的個人收入,給員工帶來福利。當然,獎金分配的方式要與企業的管理需要有效結合,不能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