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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個人生產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有和集體資產的股份制企業以及主要由中方管理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第三條市、區(市)公安機關是所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壹)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調查處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三)負責治安管理人員和經濟警察的培訓;

(四)督促單位落實內部治安責任制;

(五)組織評估單位的內部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堅持“領導負責、依靠群眾、預防為主、保重點、保安全”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第五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負責人,對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接受和配合公安機關對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六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職責:

(a)對該股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教育;

(二)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泄漏、預防和控制安全災害和事故等防範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3)建立健全群眾性治安組織;

(四)調解和處理單位內部的治安糾紛;

(五)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六)保護本單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其偵破和處置;

(七)協助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或者假釋、監外執行、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勞動教養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教育;

(八)參加本地區組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九)負責本單位對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責任。第七條單位必須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配備專(兼)職治安管理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衛機構。

單位保衛機構和治安管理人員,在單位治安責任人的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內部治安管理工作。第八條單位配備的治安管理人員應嚴格考核,專職治安管理人員需經公安機關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單位設立的保安組織和保安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備案,保安組織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用應當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成立經濟警察組織或押運組織。第九條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健全下列內部安全制度,明確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壹)門衛、值班、巡邏、警衛制度;

(2)消防安全系統;

(3)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和槍支彈藥管理制度;

(四)保密產品、文件、圖紙、資料、印章等保密管理制度;

(五)財務、證券、文物、貴重物品、重要設備、物資等管理制度;

(六)運輸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管理制度的關鍵部位;

(八)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樂部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監督檢查治安保衛工作和獎懲制度;

(十)其他治安保衛工作制度。第十條單位招聘的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法紀和安全教育。

單位人員必須遵守單位內部安全制度,自覺維護單位公共秩序。

雇用農民工群體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第十壹條單位要害部門(部位)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泄漏、防止安全災害和事故發生的安全設施或者技術防範裝置,並組織警衛人員值班。

單位選拔關鍵部門(部位)工作人員時,應嚴格考察實際表現和專業知識技能,擇優錄用。對不適合在要害部門(部位)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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