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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舉報查處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的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查處偷稅、抗稅行為,發揮單位和公民的舉報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三條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舉報中心和各區(市)地稅務局具體負責對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的舉報受理工作。第四條 對屬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或公民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

(壹)納稅義務人未按稅法規定據實申報應稅個人所得,隱匿偷逃稅款的;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應扣稅款未扣、少扣或扣繳不實的;

(三)其他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舉報人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第五條 稅務機關受理舉報,應當如實記錄。

稅務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通知被舉報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查申報。其中,被舉報的納稅義務人有扣繳單位的,應當同時通知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當按規定將有關事項的辦理情況報告稅務機關。第六條 稅務機關對舉報的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被舉報多次而不改正的當事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 對公民舉報的偷逃個人所得稅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稅務機關根據舉報案件所補征稅款、罰款的數額,按規定對公民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對舉報偷稅案件稅款數額大或舉報次數多等有突出貢獻的公民舉報人,給予重獎。第八條 稅務機關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將舉報人的姓名及舉報材料泄露給被查對象和無關人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因泄密或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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