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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社會福利企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山東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若幹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國營和集體社會福利企業。第三條 社會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就業而興辦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主管社會福利生產工作的職能部門。市和各縣(市)區民政局應設立社會福利生產工作專門管理機構,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分級管理。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第五條 凡安置殘疾人員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可報批社會福利企業。

安置的殘疾人員指盲人、聾啞人、肢體殘缺和智力缺損人員。第六條 新辦社會福利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核實報市民政局審批,頒發《山東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新辦社會福利企業領取證書後三十日內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登記。第七條 凡改變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撤銷合並其他企業,需征得縣(市)區民政局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批準。第八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企業,由縣(市)區民政局提出意見,市民政局審查批準註銷其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並通知稅務部門。

(壹)安置殘疾人比例低於生產人員總數的35%,或在安置殘疾人就業中弄虛作假,不安排殘疾職工上崗、冒名頂替,騙取國家減免稅待遇的。

(二)背離社會福利企業辦廠方向,侵害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隸屬關系不明確,不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或拒不上繳社會福利基金的。

(五)產品不適合殘疾人生產或對殘疾人身體狀況危害較大的。第三章 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社會福利企業享受下列權利:

(壹)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企業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為社會提供服務。

(二)有權確定本企業的承包形式和獎懲辦法。

(三)有權按照國家規定,在稅收、信貸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四)有權享受其他企業所享受的各項權利。

(五)有權拒絕壹切亂攤派和非法收費。第十條 社會福利企業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服從民政部門的統壹管理和指導,接受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並按照規定及時繳納社會福利基金。

(二)依法繳納應承擔的稅金和國家規定的有關費用。

(三)確保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消費者和用戶負責。

(四)要按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積極研制和采用殘疾職工專用設備和福利設施,充分體現社會福利企業的特色。

(五)加強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扶盲、助聾、幫殘活動,建立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六)開展殘疾職工職業技能培訓,采取各種形式提高殘疾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技術水平。

(七)積極開展文娛和康復活動,提高職工的健康水平。第四章 企業的管理第十壹條 隸屬民政部門的社會福利企業由民政部門領導和管理;鄉鎮、街道、廠礦企業等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由各主辦單位直接領導和管理,並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的管理,搞好社會福利生產的發展布局及綜合平衡,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中長期計劃,監督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第十三條 主辦社會福利企業各單位,要認真抓好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第十四條 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每年辦理壹次。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於每年的第壹個月內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初審後,報當地稅務部門。各級稅務部門應按規定時辦理減免稅手續。第十五條 主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單位遇到以下情況,應主動與當地民政部門協商。

(壹)任免社會福利企業的廠長(經理)。

(二)簽定社會企業福利的承包經營合同。

(三)辭退或開除社會福利企業中的殘疾職工。

(四)編制下達社會福利企業的年度生產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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